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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低保条件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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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低保条件最新标准如下:

1、是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增加90元;

2、是调整提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3、是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4、是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6、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是:

在上海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海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上海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上海市户籍家庭包括:

1、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2、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3、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必须满一年以上。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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